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7

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解读一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中指出“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提出“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公布13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

(二)目的和意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出台,是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重要举措,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规模不明确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升交易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众上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三级进行编制,一级目录分为工程、采购、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社会事业资源配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体资产产权、数据资源8大类;二级目录结合实际,按照项目资源属性细分类别;三级目录按照具体细化交易项目名称罗列子项。

一、工程类,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采购类,包括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及疫苗采购项目。

三、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林权交易项目;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其他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开发利用项目。

四、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类,包括企业社会化增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社会化转让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社会化转让、出租、处置项目。

五、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类,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罚没资产处置项目;政府储备物资项目;文物文化资产社会化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政府专营项目;国有权属相关资源项目;环境权配置项目。

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类,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集体资产产权类,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城镇社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

八、数据资源类,包括数据交易项目。

对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除“海洋资源交易”类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比2014年我省公布的《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全省交易目录全覆盖,同时增加“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体资产产权”三个大类。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文件精神,增加“数据资源类”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是凡列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是各地各部门(单位)坚持在此基础上只增不减、依法拓展,将更多适合以市场化形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允许和鼓励未列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是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实施监管。

四是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停止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解读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等文件制度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中“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以各级政府推动建设并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为主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开放共享,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纵横联动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二、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再新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目前各市场主体投资建成并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其功能定位、场地建设、服务标准和系统建设须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相关要求,且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化开展交易服务。

三、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均应进入我省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于《目录》所列A01项目,原则上进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单位)或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单位)同级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开展交易。由中央部委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单位)立项(批准)或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于《目录》所列B02、C03、D01、D02、D03、E0202、E07、G01项目进入平台体系的方式与层级、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由各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商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各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本级、本系统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做好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功能,强化对接共享、完善制度规则,确保《目录》内项目按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化交易。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